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三钢劳资〔2011〕10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工待遇
和转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协议工队伍的建设,健全协议工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协议工待遇和转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二)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协议工工资分配向关键生产操作岗位、高技能岗位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协议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转制待遇平稳接轨。
(三)坚持实事求是,按年度绩效考核和日常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按比例控制、严格考核,按工作年限分批择优转制的
原则。
(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协议工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协议工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等工资单元组成,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平稳接轨。
2.协议工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以下简称岗效工资)根据工作年限按比例增长办法:
⑴新进厂协议工实行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间岗效工资按同岗位的65%比例标准发放;
⑵协议工试用期满,岗效工资按同岗位的70%比例标准发放;
⑶协议工工作满1年的,要求在普通生产操作岗位(非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取得公司上岗操作证,在一线技术性生产操作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年度考核合格,岗效工资按同岗位的75%比例标准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持证上岗考试经2次补考不及格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⑷协议工工作满2年、3年或4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岗效工资分别按同岗位的80%、85%、90%比例标准发放,其中已择优转制的按全民合同工一岗多薪工资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3.加班工资、夜班补贴和班组长、工段长职务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增发岗位工资,协议工按本人实际岗位工资比例标准增发。
(二)保险福利待遇
1.协议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本人岗效工资比例扣缴,低于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扣缴。
2.协议工按其从事岗位享受相应的保健津贴和清凉饮料费。
3.协议工与全民职工享受同等的法定节日过节费和副食品供应票。
4.协议工原则上不安排住房,户籍在三明市区以外的享受每月300元住房补贴(另有协议的除外);如果公司有统一安排住房的,取消住房补贴。
5.协议工初婚享受3天婚假,如属晚婚的享受15天婚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6.女协议工享受90天产假,如属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男协议工享受3天护理假(第一胎,不含路程假天数)。
7.女协议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8.协议工享受3天丧假(不含路程假天数)。
(三)工资管理办法
1.协议工的工资待遇按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四个单元计发。
2.协议工实行月薪制,每月10日发放上月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21日发放上月效益工资。
3.新招收协议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支付岗效工资、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解除合同的协议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支付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夜班补贴。
4.协议工在婚假、护理假和丧假期间,按三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5.女协议工在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但最高不超过三明市最低工资标准。
6.病假、事假和旷工等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全部工资。
7.协议工因公负伤或职业病,工资待遇参照全民合同工有关规定执行。
8.协议工被停工立案调查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费。调查结束后,审查结论无问题的,扣发的工资予以补发;给予处分的,扣发工资不再补发。
9.协议工在留岗教育期间,除了领取三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夜班津贴和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外,不参与其他一切工资待遇分配。
三、协议工转制
(一)转制对象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每个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无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工。
(二)转制办法
1.协议工工作满3年、4年和5年的,分别按原同期招收协议工现有实际总人数的50%、20%和20%比例择优转为全民合同工。
⑴每年同期的计算时间分为两批,上半年6月30日以前到期的为第一批,下半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为第二批。
⑵工作满5年未转制的协议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⑶原同期招收协议工有因违规违纪或用工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计入转制人员基数,包含在淘汰人数10%的比例内。
2.对个别中途补充的协议工,工作满3年后,转制名额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与上一批未转制人员合并按年度绩效综合考核择优转制。
3.对协议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名额不足1人且本单位无合并对象的,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公司组织综合考核择优转制。
4.对于原从事炼铁焦丁过筛天车工特殊岗位的协议工,满3年符合条件的,于次月转为全民合同工,不受比例限制,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5.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协议工,转为全民合同工不受比例限制,不占所在单位名额,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根据规定按月发给伤残工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协议工,转为全民合同工不受年限限制,不受比例限制,不占所在单位名额,按《关于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相关待遇的通知》(三钢劳〔2009〕105号文)规定执行。
(三)转制实施
1.每年组织两批符合条件的协议工转制,
第一批上半年
2.各单位应严格按公司的规定控制转制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转制名额(余数累计结算),不得随意突破。
3.各单位根据转制名额,按协议工近3个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兼顾工种类别、岗位等级、技能等级和日常表现,从高到低择优转制。
4.各单位将拟转制协议工的绩效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在本单位和车间公示7天,经评议无异议的,报送公司审批。
(四)转制管理办法
1.协议工实行分级管理,遵循“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按公司全民合同制员工管理模式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及完善协议工绩效考核方案并报送劳工处备案,认真做好协议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要求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劳工处。
2.各用工单位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协议工必须及时上报劳工处,由矿山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矿山开发公司作为协议工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协议工本人订立6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做好协议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工作。
4.协议工转制为全民合同工后,由集团公司与个人订立3年期限劳动合同,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和“一岗多薪”考核的原则。
5.各单位应根据工作特点与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协议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需要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要把三班倒作业、违规违纪处罚、绩效考核要求、计划生育管理四方面内容作为附加条款的基本约定。
6.协议工转制工作关系到广大协议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协议工转制考核工作,注意掌握思想动态,做好协议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四、本办法由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下发协议工转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三钢劳资〔201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之前招收的协议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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